前陣子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林姓職員疑似遭到前長官性侵,悲憤輕生,被害家屬跟部分婦女團體上周開記者會,呼籲加重利用權勢性交的罪責,但是加重罪責有嚇阻作用嗎?如果無法扭轉司法系統鮮少不引用此法條的「偏見」,放下「傲慢」提出具體的定義釐清,真正體會被害人的苦與痛,再重的罪責也是徒然,只是讓這種悲劇一再上演。
「權勢性交罪」是指《刑法》228條「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救濟、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,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,是針對加害者與被害者有從屬上的關係及權力不對等的情況,以「不對等」的關係,讓受害者不敢反抗,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,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範疇的違法行為。
「權勢性交罪」是在補《刑法》221條「強制性交罪」、222條「加重強制性交罪」的不足,因為社會上太多所謂的「合意的性行為」,其實都是來自於「權威」的壓迫,很多「長」字輩的上司下屬關係,或是師生、僱傭關係,因為可能牽涉到職場前景、學業成績甚至是生計問題,導致被害人在當下無法表達明確的反抗或拒絕,在看似合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。
過去案例也可看出,權勢也能夠營造出一種讓受害者以為受到同情或是保護的情境,導致許多陷入權勢性侵的受害者,初期會因為感恩或是誤以為對方是真的很照顧人的長輩而陷入,等到加害人一再得逞,現出原形,被害人恐已深陷其中,傷害,難以復原。
因此「權勢性交罪」跟「強制性交罪」最大不同,後者是看「是否違法當事人的意願」,前者則是有無「利用權勢」,而非意願,「雙方合意性行為」下其實隱藏很多對被害人的陷阱跟「另類脅迫」。
類似新北市政府林姓職員的憾事,即使將現有刑責最重5年,提高到跟強制性交一樣的7年,除了「彰顯」此罪跟強制性交罪一樣可惡,但是對於「嚇阻」犯罪根本沒有實際幫助。
前幾年作家林奕含過世,她過去被誘姦一事,司法系統即未援引「權勢性交」判決,而以合意性交處理,司法系統對「權勢性交」的偏見盲點,導致很多像林奕含筆下的「房思琪」,只能躲在暗處,不敢訴說,也不敢揭發。
2018年監察院委員王幼玲、楊芳婉等有一份調查報告顯示,2007到2016年這十年來,依權勢性侵定罪者僅有115件,平均每年只有15件,且被告定罪的刑期,平均只有6個月到1年。
因此,即使加重「權勢性交罪」的刑責,如果司法系統不能夠扭轉「權勢性交」定義的偏見跟盲點,也是徒然。
當然,每次跟司法界朋友聊到「權勢性交罪」,他們認為在「未違反其意願」的要件前提下,要如何進一步舉證或論斷「利用權勢或機會」,在構成要件無法很明確情況下,是這條法令無法「發揮」的原因。
因此比起加重「權勢性交」的罪罰,更應該是研議「利用」權勢的明確要件,否則類似情況,還是會深陷在「合意」與否,釐清「權勢性交」問題癥結不在「合意與否」,而是「權勢」,否則就用221條更重的刑期究責即可,當有法令卻定義不清,司法不敢用,被害人所受傷害永遠無法得到平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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